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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
  (二)项目总体方案的具体设计者;
  (三)对解决项目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做出重要贡献者;
  (四)项目转化投产、推广应用过程中重大技术难点的解决者;
  (五)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者等。
  第十九条 环保科技奖候选单位应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环保科技奖的候选单位。
  第二十条 奖励项目推荐单位负责推荐项目的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项目报奖励工作办公室。初审内容如下:
  (一)推荐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推荐书是否符合填写说明的要求,附件是否齐全;
  (三)推荐书的内容是否属实。
  第二十一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项目及项目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重新推荐。
  第二十二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申报项目文档资料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包括:
  (一)申报项目相关资料及其附件齐全,打印并装订成册;
  (二)奖励范围、推荐单位、推荐条件、推荐程序等符合有关要求;
  (三)申报题目与申报内容一致;
  (四)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资格、排序及数量符合规定;
  (五)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和效益计算科学、合理;
  (六)申报的项目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完成成果登记;
  (七)申报项目未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
  (八)申报项目技术证明文件齐全,项目应经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评审或获得专利后实际应用一年以上(含一年);
  (九)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直属科研、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应是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保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环保科技奖获奖项目的评审。
  申报项目通过形式审查后,由评审委员会分专业组进行评审,其结果提交全体评审委员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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