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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条 环保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遵循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金主要根据自愿原则由社会、企业等多方面筹集。
  第四条 环保科技奖面向全社会,凡涉及环境保护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组织均可申报。
  第五条 环保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二、组织机构

  第六条 设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对环保科技奖励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奖励委员会根据每年申报项目情况,聘请环保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当年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当年环保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奖励委员会下设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工作办公室”),奖励工作办公室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和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环保科技奖励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审核有关的管理规定;
  (二)聘请具备资格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三)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四)研究、解决环保科技奖励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环保科技奖项目的评审工作;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环保科技奖励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评审委员要求具有渊博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环境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具备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要求具有公正、公平、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良好职业道德,身体健康,有能力全程参加评审会议。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奖励委员会提名,评审委员会选举产生,到会评审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即有效。
  第九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环保科技奖日常工作。包括组织申报项目、对申报项目登记、对申报项目文档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承担评审会议会务工作、处理异议以及奖励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三、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十条 环保科技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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