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3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2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发[2004]15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总局直属单位及双重领导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国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发现和选拔优秀环保科研人才,奖励在环保科研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促进环保科技成果转化,更好地为环境管理服务,自2002年起,我局组织开展了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为规范这一工作,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试行办法》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科学技术部《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奖励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广大环保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环保科技事业发展,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公告(“国科奖字第11号”),设立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环保科技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