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九、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德国、伊朗、
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03年5月14日发布第1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于2004年3月25日发布第8号公告。初裁决定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存在倾销,中国大陆乙醇胺产业遭受了实质性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初裁公告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了调查。根据本案的调查结果,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出终裁决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公告立案及立案通知
2003年4月1日,抚顺北方化工有限公司和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乙醇胺产业正式向商务部提交了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进行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商务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及第
十三条和第
十七条有关中国大陆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大陆乙醇胺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书中包含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商务部于2003年5月14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开始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2年4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
在正式受理乙醇胺反倾销调查申请时,调查机关向涉案的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墨西哥驻华大使馆正式通报了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对涉案的台湾地区,调查机关通过中国驻WTO代表团,向台湾地区驻WTO机构通知正式收到中国大陆乙醇胺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2003年5月14日,调查机关调查主管官员约见了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墨西哥驻华大使馆官员,向其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国内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对涉案的台湾地区,调查机关通过中国驻WTO代表团,向台湾地区驻WTO机构通知了乙醇胺反倾销调查立案。同时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已知的涉案国家和地区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及本案申请人。
(二)初步调查
1、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调查
(1)登记应诉
根据立案公告的要求,上述国家和地区生产商和出口商应在本案立案公告之日起20天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至应诉登记截止日,美国英力士有限公司、美国陶氏化学公司、伊朗阿拉克石油化学公司、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墨西哥乙烯派生物工业公司、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2)各利害关系方进行评述
调查期间内,马来西亚政府约见了调查机关,代表产业和企业陈述了对本案调查的观点和意见,有关利害关系方及其代理人也分别拜会了调查机关,并就被调查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等问题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评述意见和相关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将上述意见向各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有关利害关系方针对上述意见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评述和抗辩。调查机关在初步裁定中对上述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依法给予了考虑。
(3)收集证据
2003年6月17日,调查机关向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各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共收到5家公司的答卷,分别为:美国英力士有限公司、美国陶氏化学公司、伊朗阿拉克石油化学公司、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墨西哥乙烯派生物工业公司未提交答卷。
(4)进一步收集证据
调查机关对应诉公司的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针对答卷中某些表述和含义不清楚及需要解释的部分向有关应诉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各公司在补充问卷要求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答卷。调查机关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审查并在初步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为公平公正地进行本案的调查工作,调查机关于2004年1月12-16日前往申请人企业了解乙醇胺产品的生产、运输、包装和储存等情况。
2、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
(1)登记应诉
2003年5月23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参加乙醇胺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参加应诉的企业有: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伊朗阿拉克石油化学公司、墨西哥乙烯派生物工业公司、美国英力士有限公司、美国陶氏化学公司、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和中国中化物产股份有限公司。6月24日,墨西哥乙烯派生物工业公司撤销了应诉登记,终止参与调查。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3年6月25日,调查机关成立了乙醇胺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3)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2003年6月9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已知的有关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外国(地区)生产者调查问卷》,并要求于2003年7月18日前将答卷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