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4年第66号)
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制定《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管理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机械工业局《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CMVRA01-01,国机管[1999]2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四年十一月二日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车辆识别代号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英文: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以下简称:VIN)的编制、标示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销售的道路机动车辆以及需要标示VIN的其它类型车辆产品,包括完整车辆产品和非完整车辆产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生产企业及进口车辆生产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上标示VIN。
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VIN的监督、管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承办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VIN是指车辆生产企业为了识别某一辆车而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由17位字码构成,分为三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英文: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以下简称:WMI)、车辆说明部分(英文:Vehicle Descriptor Section,以下简称:VDS)、车辆指示部分(英文:Vehicle Indicator Section,以下简称:VIS)。
第二章 WMI的申请、批准和备案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WM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