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香港和
澳门银行内地分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公告
(银监发[2004]79号 2004年11月3日)
根据《〈内地与香港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以下均简称补充协议),现就香港和澳门银行内地分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事务公告如下:
自2004年11月1日起,申请办理代理保险业务的香港和澳门银行内地分行,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银监会派出机构自收到备案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做出书面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