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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七)第24栏填写本月己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
  (八)第25栏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月末余额数。
  (九)第28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完税凭证数据。
  (十)第30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数据。
  (十一)第31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货物运输发票数据。
  (十二)第32栏填写本月来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税务局代开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
  (十二)第33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税务局代开4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
  六、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
  (一)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
  (二)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完税凭证之和。
  (三)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7栏的份数、金额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废旧物资发票之和。
  (四)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中第8栏的份数、金额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费发票之和。
  (五)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9、10栏份数、金额、税额之和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待核系统比对相符的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代开发票数据之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2004年9月30日

  附件: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纳税人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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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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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栏次│份数│金额│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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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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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2  │  │  │  ┃
┠──────────────────────┼──┼──┼──┼──┨
┃   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3  │  │  │  ┃
┠──────────────────────┼──┼──┼──┼──┨
┃(二)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4  │  │  │  ┃
┠──────────────────────┼──┼──┼──┼──┨
┃其中:海关完税凭证             │5  │  │  │  ┃
┠──────────────────────┼──┼──┼──┼──┨
┃   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       │6  │  │  │  ┃
┠──────────────────────┼──┼──┼──┼──┨
┃   废旧物资发票             │7  │  │  │  ┃
┠──────────────────────┼──┼──┼──┼──┨
┃   运费发票               │8  │  │  │  ┃
┠──────────────────────┼──┼──┼──┼──┨
┃   6%征收率               │9  │  │  │  ┃
┠──────────────────────┼──┼──┼──┼──┨
┃   4%征收率               │10 │  │  │  ┃
┠──────────────────────┼──┼──┼──┼──┨
┃(三)期初已征税款             │11 │――│――│  ┃
┠──────────────────────┼──┼──┼──┼──┨
┃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          │12 │  │  │  ┃
┠──────────────────────┴──┴──┴──┴──┨
┃                 二、进项税额转出额        ┃
┠──────────────────────┬──┬────────┨
┃             项目       │栏次│        ┃
┠──────────────────────┼──┼────────┨
┃本期进项税转出额              │13 │        ┃
┠──────────────────────┼──┼────────┨
┃其中:免税货物用              │14 │        ┃
┠──────────────────────┼──┼────────┨
┃   非应税项目用             │15 │        ┃
┠──────────────────────┼──┼────────┨
┃   非正常损失              │16 │        ┃
┠──────────────────────┼──┼────────┨
┃   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       │17 │        ┃
┠──────────────────────┼──┼────────┨
┃   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8 │        ┃
┠──────────────────────┼──┼────────┨
┃   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         │19 │        ┃
┠──────────────────────┼──┼────────┨
┃   未经认证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20 │        ┃
┠──────────────────────┼──┼────────┨
┃                      │21 │        ┃
┠──────────────────────┴──┴────────┨
┃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        ┃
┠──────────────────────┬──┬──┬──┬──┨
┃             项目       │栏次│份数│金额│税额┃
┠──────────────────────┼──┼──┼──┼──┨
┃(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22 │――│――│――┃
┠──────────────────────┼──┼──┼──┼──┨
┃   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23 │  │  │  ┃
┠──────────────────────┼──┼──┼──┼──┨
┃   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     │24 │  │  │  ┃
┠──────────────────────┼──┼──┼──┼──┨
┃   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25 │  │  │  ┃
┠──────────────────────┼──┼──┼──┼──┨
┃   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     │26 │  │  │  ┃
┠──────────────────────┼──┼──┼──┼──┨
┃(二)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27 │  │  │  ┃
┠──────────────────────┼──┼──┼──┼──┨
┃其中:海关完税凭证             │28 │  │  │  ┃
┠──────────────────────┼──┼──┼──┼──┨
┃   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       │29 │  │  │  ┃
┠──────────────────────┼──┼──┼──┼──┨
┃   废旧物资普通发票           │30 │  │  │  ┃
┠──────────────────────┼──┼──┼──┼──┨
┃   货物运输发票             │31 │  │  │  ┃
┠──────────────────────┼──┼──┼──┼──┨
┃   6%征收率               │32 │  │  │  ┃
┠──────────────────────┼──┼──┼──┼──┨
┃   4%征收率               │33 │  │  │  ┃
┠──────────────────────┼──┼──┼──┼──┨
┃                      │34 │  │  │  ┃
┠──────────────────────┴──┴──┴──┴──┨
┃                    四、其他           ┃
┠──────────────────────┬──┬──┬──┬──┨
┃             项目       │栏次│份数│金额│税额┃
┠──────────────────────┼──┼──┼──┼──┨
┃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35 │  │  │  ┃
┠──────────────────────┼──┼──┼──┼──┨
┃期初已征税款挂帐额             │36 │――│――│  ┃
┠──────────────────────┼──┼──┼──┼──┨
┃期初已征税款余额              │37 │――│――│  ┃
┠──────────────────────┼──┼──┼──┼──┨
┃代扣代缴税额                │3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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