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因中国结算公司系统原因结算参与人无法获取相关数据外,其他情况下中国结算公司视同已将交收指令通知结算参与人。
第二十一条 结算参与人应按中国结算公司的证券、资金交收指令,按时履行交收义务。结算参与人对中国结算公司提供的清算数据存有异议,应及时向中国结算公司反馈。经中国结算公司核实,确属清算差错的,中国结算公司予以更正,但结算参与人不得因此拒绝履行或延迟履行当日交收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中国结算公司按现行业务规定,依据T日清算数据,于T+1日与结算参与人完成最终不可撤销的证券与资金交收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为防范结算风险,结算参与人应依据风险共担原则,按规定缴纳结算互保基金。结算互保基金的缴存、调整、管理和使用按照中国结算公司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按中国证监会、
财政部《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中国结算公司向结算参与人代理收取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第二十五条 如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出现透支,视为发生资金交收违约。中国结算公司对其资金交收违约行为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结算参与人透支金额,按中国结算公司有关规定计收透支资金利息及违约金。
(二)结算参与人可于交收日(T+1日)15:00之前,向中国结算公司提交透支扣券申请书,指定其托管的透支基金证券账户及透支金额。中国结算公司按其指定的透支基金证券账户买入证券的先后顺序,自后向前依次扣券,直至扣券市值达到透支金额的120%(证券市值按当日收盘价计算,下同)。如该基金证券账户所有证券价值不足透支金额的120%,即扣该基金证券账户的全部证券。
如结算参与人不予指定透支基金,中国结算公司有权自行确定暂不交付相当于透支金额120%市值的证券。
(三)因结算参与人原因造成的资金交收透支,中国结算公司将作为结算参与人业务不良记录登记。
(四)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资金交收透支情况。
(五)提请证券交易所,限制或暂停结算参与人指定的透支基金证券账户的证券买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