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按上月末外汇存款余额和外汇存款准备金率,计算当月应交存的外汇存款准备金。计算公式为:
当月外汇准备金存款余额=上月末外汇存款余额×外汇存款准备金率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准备金存款大于其当月应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的,中国人民银行在当月15日前,将多余资金划到该金融机构账户。
第四章 动用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出现严重支付困难申请动用外汇存款准备金,应当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分支行批准。
第十七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动用外汇存款准备金的金融机构,在批准期限内,其交存的外汇存款准备金应当扣除批准可动用的外汇存款准备金数额,计算公式为:
当月外汇准备金存款余额=上月末外汇存款余额×外汇存款准备金率-批准可动用的外汇存款准备金数额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可动用的外汇存款准备金应实行专户管理、专人负责。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动用的外汇存款准备金,应按照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中资商业银行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
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
八十条的规定处罚。中资财务公司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
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资金融机构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
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