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
<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财会[200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小企业会计制度》已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为了做好该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布实施《
小企业会计制度》是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的客观要求
在我国,小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在全国各类企业总数和国内生产总值中均占有较大的比重。但在实际工作中,相当部分小企业会计机构不很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会计人员素质相对较低、会计信息质量有待提高。因此,《
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发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整顿和规范会计工作秩序,规范小企业的会计行为,促进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加强对贯彻实施《
小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面贯彻实施《
小企业会计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地区应当根据本地区小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
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督促小企业依法建账,如实记载经营事项,核算盈亏,正确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税务部门在征收所得税时,以按照《
小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作为纳税调整的基础,对于没有按照《
小企业会计制度》核算,或者账目严重混乱的小企业,税务部门依法加强税收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