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部等关于印发《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2004-2008年)》的通知

卫生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财政部
关于印发《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
规划纲要(2004-2008年)》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4]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卫生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财政部《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2004—2008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2004—2008年)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2004-2008年)

(卫生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

财政部 2004年9月)

  一、纲要制订背景
  血吸虫病是一种具有地方性和自然疫源性的人畜共患传染病,它除了一般传染病具有的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三个要素外,还有40余种哺乳动物能够感染血吸虫,众多的传染源和重复感染给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血吸虫病在我国传播流行,严重危害着流行区人民健康,影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在流行严重的地区曾经出现“千村薜荔人遗矢,万户萧疏鬼唱歌”的悲惨景象。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血防工作。1955年,中央成立了血防工作领导小组;1956年,中央发出了“一定要消灭血吸虫病”的号召,掀起了轰轰烈烈的群众性血防运动;1984年,邓小平同志批示:“防治地方病,为人民造福”;1989年,江泽民同志在致湖区五省血防工作会议的信中指出:“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是疫区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从而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掀起了“全民齐动员,再次送瘟神”的血防工作新高潮。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我国先后有广东、上海、福建、广西、浙江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消灭了血吸虫病。目前,全国血吸虫病疫区主要分布在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5个湖区省及四川、云南2个省的部分山区。
  近几年来,由于生物、自然和社会、经济等因素变化较大,我国血吸虫病疫情回升显著,表现为血吸虫病患病人数增多,急性感染人数呈上升趋势,局部地区钉螺扩散明显,感染性钉螺分布范围逐渐扩大,部分已经达到传播控制标准和传播阻断标准的地区疫情严重回升,出现向城市蔓延的趋势,对人民健康、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构成威胁,血防工作形势严峻。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把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胡锦涛总书记批示指出,做好血防工作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党委、政府务必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发动群众,联防联控;完善政策,增加投入。确保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确保有效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目标的实现。2004年2月,国务院成立了血防工作领导小组;2004年5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14号,以下简称《通知》)。
  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多次对血防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控制血吸虫病疫情。在2004年2月国务院血防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和2004年5月全国血防工作会议上,吴仪副总理都强调,要抓住源头,强化综合治理措施,有效遏制血吸虫病疫情,并要求有关部门和地区尽快确定并实施综合治理重点项目。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实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4]59号,以下简称《中长期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由国务院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参与,组织相关专家和专业人员,成立综合治理重点项目编制小组,制订了编制大纲。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防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在对国内外血防工作经验进行总结、对疫区各省的项目需求进行分析和汇总的基础上,经多部门联合专家组的多次论证,2004年5月完成了《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2004-2008年)(讨论稿)》(以下简称《讨论稿》),并提交全国血防工作会议讨论。
  为确保综合治理重点项目方向准确、目标可及、措施可行,根据全国血防工作会议要求,在广泛征求国务院血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重点疫区省的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稿》重新修改,最终形成了《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2004-2008年)》(以下简称《重点项目规划纲要》)。
  二、全国血防工作概况
  (一)历史流行概况。
  建国初期,我国血吸虫病流行区遍及长江流域及以南的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从地理分布情况看,北至江苏省的宝应县(北纬33。15’),南至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玉林县(北纬22。42’),东至上海市的南汇县(东经121。51’),西至云南省的云龙县(东经99。05’)。流行区最低海拔为零(上海市),最高海拔为3000米左右(云南省)。其中,由湖北省宜昌到上海的长江中下游流行区基本连成一片,其余流行区呈分散、相对隔离状态。
  据估计,建国初期,全国累计查出钉螺面积143亿平方米,血吸虫病人数1160万人,其中晚期病人60万人,受血吸虫病威胁的人口约1亿多人。平均每年有1万人发生急性感染,病死率约为1%(见表1)。

  表1:

解放初期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血吸虫病人和钉螺面积分布情况



┏━━━━━━┯━━━━━┯━━━━━━━┯━━━━━━┯━━━━━┓
┃  省 份 │ 病人数 │占全国病人  │ 钉螺面积 │占全国钉螺┃
┃      │(万人) │总数(%)   │(亿平方米)│面积(%) ┃
┠──────┼─────┼───────┼──────┼─────┨
┃  上 海 │  75.9 │   6.54  │  1.66  │   1.16┃
┠──────┼─────┼───────┼──────┼─────┨
┃  江 苏 │  247.7 │   21.33  │  14.00  │   9.78┃
┠──────┼─────┼───────┼──────┼─────┨
┃  浙 江 │  203.7 │   17.54  │  6.43  │   4.49┃
┠──────┼─────┼───────┼──────┼─────┨
┃  安 徽 │  88.1 │   7.59  │  12.62  │   8.81┃
┠──────┼─────┼───────┼──────┼─────┨
┃  福 建 │   6.8 │   0.59  │  0.27  │   0.19┃
┠──────┼─────┼───────┼──────┼─────┨
┃  江 西 │  54.8 │   4.72  │  23.95  │   16.72┃
┠──────┼─────┼───────┼──────┼─────┨
┃  湖 北 │  227.5 │   19.59  │  43.00  │   30.03┃
┠──────┼─────┼───────┼──────┼─────┨
┃  湖 南 │  94.7 │   8.16  │  35.38  │   24.70┃
┠──────┼─────┼───────┼──────┼─────┨
┃  广 东 │   7.8 │   0.67  │  0.97  │   0.68┃
┠──────┼─────┼───────┼──────┼─────┨
┃  广 西 │   7.7 │   0.66  │  0.24  │   0.17┃
┠──────┼─────┼───────┼──────┼─────┨
┃  四 川 │  117.3 │   10.10  │  2.54  │   1.77┃
┠──────┼─────┼───────┼──────┼─────┨
┃  云 南 │  29.2 │   2.51  │  2.15  │   1.50┃
┠──────┼─────┼───────┼──────┼─────┨
┃  合 计 │ 1161.2 │   100.0  │  143.21  │  100.00┃
┗━━━━━━┷━━━━━┷━━━━━━━┷━━━━━━┷━━━━━┛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