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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

  (二)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申报条件为: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申请材料目录
  申报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材料如下: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2、房地产发企业原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如已被原发证机关收回,也须提交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复印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复印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7、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或备案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
  9、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和单位公章);
  10、《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加盖单位公章),及执行情况报告。
  (四)行政许可程序
  一级资质审批程序为: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验原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530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066
  十九、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级资质由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三十二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物业管理企业一级资质许可条件为: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核定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营业执照;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5、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6、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一级资质审批程序为: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530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066
  二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二级及以下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房地产估价机构一级资质许可条件为: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资质2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
  4、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项目总数20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含3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含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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