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许可条件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
2、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80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加盖单位公章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
2、省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3、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注册规划师资格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一套;
4、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公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509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815
十六、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
(一)行政许可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初始注册登记的条件:
(1)在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3年内;
(2)经所在单位同意。
2、续期注册登记的条件:
(1)注册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
(2)具备建设部认可的城市规划继续教育证明;
(3)经所在单位同意。
3、变更注册登记的条件:
(1)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内离退休且所在单位不再聘用;
(2)所在单位名称发生变化;
(3)工作调动。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申请表;
2、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4、身份证、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2、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4、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或《注册城市规划师登记证》。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509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815
十七、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
(一)行政许可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外方是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2、具有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以及相关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20人以上,其中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5%,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专业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管理部门计算机普及率不低于60%;数字化仪或者扫描仪;宽幅绘图仪、高分辨率彩色打印机和普通彩色、黑白打印机及较完善的网络系统及相关软件;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三)申请材料目录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申请表》;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增加经营范围批准文件;
3、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和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4、企业拥有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外籍技术人员国籍证明;
2-6项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公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509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815
十八、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其中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二级及以下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二十九条;
2、《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
八条、第
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