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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2、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4、身份证、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2、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4、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623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790
  十、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
  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由建设部审批;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48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一级注册建筑师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1)取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2)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3)具有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4)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5)不具有前四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四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
  2、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注册建筑师资格的,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可以申请注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3)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注册建筑师注册申请表;
  2、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4、身份证、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甘家口21号楼212室
  联系电话:010—68313596
  十一、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由建设部审批;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经全国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受聘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三)申请材料目录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建筑市场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604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759
  十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建设部审批;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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