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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

  联系电话:010—68393487
  七、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其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办建[2001]24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的规定。
  上述文件在办理场所公开供查阅。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验资报告;
  3、企业章程;
  4、近三年财务决算年报表和统计年报表;
  5、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6、企业拥有的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
  7、企业拥有的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
  8、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必须具有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
  9、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具有自有设备、厂房的,企业需出具购置合同、发票、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应证明;
  10、企业完成的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等相关资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其中,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评审后,由建设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意见在有关媒体上公示10个工作日,部门评审、专家评审及专家意见公示时间均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605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487
  八、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甲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其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第五条的规定。
  上述文件在办理场所公开供查阅。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5)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2)《监理业务手册》及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及监理工作总结;
  3、申请资质增项,需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4)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其中,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评审后,由建设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意见在有关媒体上公示10个工作日,部门评审、专家评审及专家意见公示时间均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605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487
  九、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受聘于监理企业从事工程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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