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10—68393487
七、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其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一)行政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十二条、
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办建[2001]24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的规定。
上述文件在办理场所公开供查阅。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验资报告;
3、企业章程;
4、近三年财务决算年报表和统计年报表;
5、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6、企业拥有的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
7、企业拥有的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
8、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必须具有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
9、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具有自有设备、厂房的,企业需出具购置合同、发票、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应证明;
10、企业完成的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等相关资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其中,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评审后,由建设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意见在有关媒体上公示10个工作日,部门评审、专家评审及专家意见公示时间均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605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487
八、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甲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其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一)行政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十二条、
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第
五条的规定。
上述文件在办理场所公开供查阅。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5)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2)《监理业务手册》及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及监理工作总结;
3、申请资质增项,需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4)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其中,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评审后,由建设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意见在有关媒体上公示10个工作日,部门评审、专家评审及专家意见公示时间均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605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487
九、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一)行政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十四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受聘于监理企业从事工程监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