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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乡镇广播电视站、转播台重新审核登记和加强乡镇广播电视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乡镇广播电视站、
转播台重新审核登记和加强乡镇广播电视管理的通知
(2004年10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
  近年来,乡镇广播电视发展很快,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建设水平和节目覆盖率逐步提高,为加强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保障社会繁荣发展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也应看到,在一些地区,特别是在省、市、县的交界地区,乡镇广播电视管理还存在不同程度的弱化倾向,擅自设立电视转播台(含转播站,以下统称转播台)、广播电视站、电视台和经批准的转播台违规播出自办电视节目的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广播电视的传播秩序。为此,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现就乡镇广播电视站、转播台重新审核登记及加强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设立条件的乡镇广播电视站和转播台可予重新登记。今年年底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电局要集中组织开展一次对乡镇广播电视的调查摸底和治理整顿工作,治理整顿的重点是乡镇广播电视站和转播台擅自开办电视节目、调整技术参数和违规出租、转让、承包经营。要结合治理整顿工作,对所有已批准的乡镇广播电视站和转播台进行重新审核,符合发展规划、具备合法主体及必要资金、技术、设备、管理等条件的,可予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一律撤销。
  对存在违规问题的广播电视站、转播台,要督促进行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应予撤销。对非法开办乡镇广播电视业务的当事人,要查清事实,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对存在失职、渎职、内外勾结、以权谋私等问题的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要按照党纪国法,严肃处理。
  二、未经批准但确有必要的乡镇广播电视站和转播台要补办手续。对检查摸底中发现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乡镇广播电视站和转播台,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当地广播电视覆盖需要和开办条件区别处理。如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确有需要且符合规划、主体、资金、技术、设备、管理等设立条件的,可尽快按程序补办审批手续,纳入规范管理;如当地广播电视信号已达到覆盖要求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予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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