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债权
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的通知
人民银行沈阳、天津、上海、南京、武汉、广州、西安、成都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太原、杭州、合肥、福建、长沙、银川、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北京、天津、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宁夏、新疆财政厅(局);北京、天津、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宁夏、新疆银监局;北京、天津、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宁夏、新疆证监局;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天津、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新疆办事处:
为统一、规范个人债权处理原则,保护小额投资者利益,保持证券市场运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也为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建立市场纪律约束机制,防范道德风险,减少国家资金损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
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收购工作关系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问题,关系到金融及社会稳定的问题,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切实做好各项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有关工作,认真落实《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四年十月十五日
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
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轨时期,法律、法规尚不健全,金融监管制度不够完善,一些金融机构风险不断暴露。为了保持经济和社会稳定,国家采取了大量积极有效措施,逐步化解了面临的金融风险。在风险处置中,国家对个人债权实行全额兑付,虽然维护了社会稳定,但也带来不可忽视的道德风险。在利益的驱使下,少数金融机构从事违规经营活动,一些个人投资者为追求高额回报,仍然购买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高利金融产品,甚至不自觉地参与违规活动,加剧了金融风险的积聚。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同时也为了保护小额投资者利益,防范道德风险,培养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在存款保险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之前,按照“依法清偿、适当收购”的原则处理停业整顿、托管经营、被撤销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处置金融机构,不包括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中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问题。为落实并规范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收购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收购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