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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其自营业务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有关风险控制比率;
  (三)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取足额的交易风险准备金;
  (四)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定期披露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等信息;
  (五)最近一年经营中未出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或特别风险事项,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不良记录;
  (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已实现有效独立存管,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的期限、利率、质押率

  第十条 股票质押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为一年。借款合同到期后,不得展期,新发生的质押贷款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查办理。借款人提前还款,须经贷款人同意。
  第十一条 股票质押贷款利率水平及计结息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几种股票作为质物:
  (一)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二)前六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
  (三)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
  (四)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五)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
  (六)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
  第十三条 股票质押率由贷款人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上限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质押率的计算公式:
  质押率=(贷款本金/质押股票市值)×100%
  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质押贷款时,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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