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4]256号 二00四年十一月二日)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局,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为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支持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2000年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 (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附件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