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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22号)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已经2004年10月13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04年10月20日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世界博览会标志的保护,维护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世界博览会标志,是指:
  (一)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申办机构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下同)、徽记或者其他标志;
  (二)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或者其他标志;
  (三)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名称、会徽、会旗、吉祥物、会歌、主题词、口号;
  (四)国际展览局的局旗。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是指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和国际展览局。
  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为本条例第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世界博览会标志的权利人。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和国际展览局之间关于本条例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世界博览会标志的权利划分,依照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申办报告》、《注册报告》和国际展览局《关于使用国际展览局局旗的规定》确定。
  第四条 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享有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
  未经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下同)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
  (一)将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服务业中;
  (三)将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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