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
增列南宁市为药品进口口岸城市的公告
(国食药监注[2004]489号)
为进一步便利中国和东盟各国开展药品进出口贸易,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列南宁市为药品进口的口岸城市。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
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它进口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南宁市直属海关所辖的口岸进口。
二、增加南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
南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办公室承担南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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