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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备查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备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4年10月17日 汇发[2004]10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付汇核销操作手续,妥善处理因历史遗留或客观原因造成的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数据,提高进口付汇核销的工作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备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一些因历史遗留或客观原因造成的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数据实行备查处理,将其由日常监管数据库转入特殊监管数据库管理,以减轻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的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但对这部分逾期未核销的进口付汇,企业仍负有办理核销的义务,外汇局也负有继续监管的责任。
  二、今后,对实行备查处理的数据,不再作为有关核销率和逾期未核销率的计算依据,也不再列入外汇局的考评内容。
  三、各分局应严格按照《规定》确定的备查范围进行备查工作,不得擅自扩大备查范围。对违反规定实行备查处理的,一经发现,应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四、各分局在进行备查业务处理时,应认真审核备查所依据的相关资料,并做好档案保存工作。
  五、各分局应按照逐级审批的原则,制定有关备查业务的内控制度。
  六、《规定》于2005年2月1日起实施。在《规定》实施前,总局将对进口付汇核销计算机系统进行修改和升级。计算机系统的具体升级日期,总局将另行通知。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备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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