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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2004)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0704]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1982)[198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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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6修正)[1986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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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95修正)[199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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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修正)[2004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30号)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在选举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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