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
3、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和地方制定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4、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5、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6、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
7、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8、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水经预沉设施处理后符合第3条规定的标准。
七、燃气设施改动审批条件
1、有改动燃气设施的申请报告;
2、改动后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安全等相关规定;
3、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4、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燃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八、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条件
1、外方是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2、具有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以及相关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20人以上,其中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5%,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专业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管理部门计算机普及率不低于60%;数字化仪或者扫描仪;宽幅绘图仪、高分辨率彩色打印机和普通彩色、黑白打印机及较完善的网络系统及相关软件;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九、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条件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并符合以下条件:
1、有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文件及批件;
2、有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报告;
3、有建设项目专家论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