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双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允许招生学校因用工单位受市场需求的变化,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调整教学内容和时间。
(三)毕业生就业。东部地区、城市中职学校以定向招生、定向培养方式,为西部大开发和西部地区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培养的学生,毕业时按照定向协议,回定向地区就业。
东部地区和城市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中职学校跨地区招收非定向培养的学生,合作双方要做好毕业生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学生毕业时按照学校招生时与用工单位签定的培养合同就业。
四、加强领导,做好招生组织实施工作
(一)职责分工。教育部按照《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的中职学校面向西部地区和农村的年招生规模目标要求,指导、统筹协调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从2003年开始,每年安排东部地区9个省市(含5个计划单列市)中职学校到西部地区招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确定技工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东部地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根据教育部的总体要求,与西部地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招生学校、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西部地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负责组织生源和招生录取等工作。
各地开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对农村地区中职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招生学校、招生任务和招生专业等。每年招生工作结束后,将招生人数等上报教育部。
到2007年,东部与西部、城市与农村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年招生规模达到10万人以上。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中职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对口支援双方要明确各自职责,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与有关部门特别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用人单位的协调与合作,争取各方面的支持。要加强对有关中职学校的指导、督促,帮助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要加强调查研究,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探索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职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的新机制,推动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教育部
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