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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4号)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5日起施行。

                            主席 尚福林
                           二00四年十月九日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促进证券行业专业管理队伍的形成,提高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合规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选聘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下简称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人员;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担任高管人员。
  高管任职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第四条 高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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