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施行行政许可项目的公告
(国食药监法[2004]504号)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施行的行政许可项目公告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的设定,共实施下列18项行政许可:
1.新药证书核发
2.药品临床试验批准
3.进口药品(含进口药材)注册证书核发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审批
5.《进口药品通关单》核发
6.药品委托生产批准
7.刊登处方药专业刊物审批
8.保健食品审批
9.医疗机构配制、调剂制剂批准
10.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11.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1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核发
13.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生产批准
14.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
15.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
16.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17.药品广告审查
18.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反兴奋剂条例》、《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的设定,共实施下列37项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