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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
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工商广字[2004]第163号 2004年10月8日)


  为促进广告监测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广告监管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建立违法广告发布预警机制,有效实施对广告发布活动的动态监管,对广告监测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广告监测工作是广告监管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广告监管机关通过监测发现违法广告,分析广告发布违法趋势,及时提出违法广告的社会识别预警和警示,制定监管对策措施。
  广告监管机关在制定工作计划、部署监管工作时,应当提出全年日常监测计划、监测专项经费及对本辖区系统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将广告监测列入工作重点,作为考核工作业绩的指标之一。
  二、广告监测是对个案广告、类别广告、全部广告法律执行状况进行的跟踪检查。
  广告监测工作包括监测数据的采集汇总、分析整理、监测信息发布等。
  三、广告监测工作应遵循法定、统一、科学的原则,即监测依据和标准法定,监测指标体系统一,监测数据处理加工手段方法科学,实现监测结果的准确和共享。
  四、省及省以下广告监管机关对在本辖区发布的广告进行监测。
  国家及省广告监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指定监测。
  在坚持日常监测的同时,广告监管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一定区域、一定时期、一定媒介进行集中监测。
  集中监测的对象、范围、内容等应根据一定时期广告监管工作形势及重点提出意见,依工作程序确定。一经确定,即属保密内容,任何人不得擅自透露。
  五、广告监管机关应就广告监测工作建立、健全专门的数据采集、监测报告、监测档案、监测信息发布、监测对象法规培训、违法广告查处等工作制度。
  六、监测用原始资料是监测数据采集的基础,应当准确。
  监测原始资料由被监测单位提供的,应当有被监测单位经办人的签字。
  广告监测数据采集的原始资料可以委托广告监测中介机构提供,但对于监测涉及公告和通报的个案广告,应当留案备查。
  七、广告监测应坚持监测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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