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实地调查
2004年6月,调查机关派出工作人员赴日本进行了调查取证。实地调查期间,调查人员向日本政府有关部门、日本有关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了解了被调查措施,并实地考察了日本千叶县紫菜共同贩卖所,对答卷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
4.发放补充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对回收的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2004年7月12日,针对答卷中需要进一步解释的部分,调查机关通过日本驻华大使馆向日本政府提供了补充调查问卷。
调查期间,调查机关收到日本政府提交的补充答卷。对于补充答卷提供的信息,调查机关进行了核实,并予以了考虑。
5.收集信息
调查期间,应调查机关的要求,中国农业部渔业局、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对调查中涉及的技术性和事实性问题提供了咨询意见。对于上述意见,调查机关进行了核对和整理,并予以了考虑。
二、被调查措施
经调查,依据日本《外汇与外国贸易法》第52条、《进口贸易管理令》第3条、第4条和第9条以及《进口贸易规则》的规定,日本通商产业省于1966年4月30日发布第170号公告,将紫菜列为“非自由化品目”,即“配额进口产品目录”。据此,日本通商产业省(后改称经济产业省)根据当年紫菜的生产调整状况、需求预测等因素,在与农林水产省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当年紫菜进口配额,每年在《官报》、《经济产业公报》及《通商弘报》上发布“进口通告”,载明上述产品的进口申请资格、条件、程序、具体配额数量及配额申领方式等。进口商依据上述要求申请紫菜产品进口配额。经济产业省在与农林水产省进行协商的基础上签发进口配额分配证书。进口商在获得进口配额分配证书后四个月内,向外汇银行提交配额分配证书,该银行自动签发进口批准证书,证书有效期为六个月。经济产业大臣可以指定不同的有效期,或在其认为必要时延长证书有效期。
经调查,自日本对紫菜采取上述配额管理措施以来,日本经济产业省所发布的关于紫菜进口配额方案的“进口通告”中载明的进口紫菜的原产国一直为韩国。2004年2月2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发布第24号“进口通告”,载明2004年进口紫菜配额量为2.4亿张,进口紫菜原产国为韩国。
三、中止调查
调查期间,调查机关与日本政府有关部门就被调查措施举行了三次磋商。目前,磋商已取得进展,日方承诺将采取切实措施积极解决中方的关注。为使中日双方能够继续通过磋商达成双方满意的具体解决办法,依据《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中止本次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