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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注册办办理注册时,在《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目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并颁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注册证》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一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变换工作单位,本人应在变更后30日内向注册办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变更申请表”(表3)。
  第十二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注销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在核安全等业务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
  (三)受刑事处罚;
  (四)脱离核安全相应岗位连续满1年。
  第十三条 注册注销手续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办提出申请,并填写“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注销登记表”(表4)。注册办经核实后办理注册注销手续,其《注册证》失效。
  第十四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提出注册注销申请的单位,注册办应予以督促。经督促后该单位仍不提出的,注册办可直接办理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注销手续。
  对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注销,由注册办批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批准注册注销的,由注册办收回《注册证》,注册注销登记表存入本人专门档案。
  第十五条 对不予注册或注册注销持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接到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复议。
  第十六条 注册办每年将注册和注销情况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现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责令注册办复查并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违反有关核安全管理规定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可以对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执业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凡以骗取、转让、借用、伪造《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人员,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注册办的工作人员,在注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已在关键岗位上工作,但尚未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在关键岗位名录颁布后3年内取得执业资格,3年内未取得执业资格的,必须调离关键岗位。
  核安全关键岗位名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另行颁布。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提供的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培训合格的证明应符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规定》中相关规定的要求,《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另行颁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表1:
                           注册证编号: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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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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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历 │      │ 身份证号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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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毕业院校、专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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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工作时间  │           │职称/ │      │          ┃
┃          │           │ 职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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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单位名称  │           │现工作岗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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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单位地址  │           │邮编│       │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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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           │  执业资格证书  │          ┃
┃   时  间   │           │    号 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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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 起止时间 │           在何地、何单位做何工作           ┃
┃工 作 │      │                                 ┃
┃经 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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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坚│                                        ┃
┃持本专│                                        ┃
┃业岗位│                                        ┃
┃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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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单位公章)                                ┃
┃   │                                        ┃
┃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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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
┃考 核 │                                        ┃
┃意 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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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资格注│                                        ┃
┃册办公│                                        ┃
┃室意见│                                        ┃
┃ 国家 │                                        ┃
┃环境保│                                        ┃
┃护总局│                                        ┃
┃核安全│                                        ┃
┃执业 │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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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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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                                        ┃
┃注  │                                        ┃
┃   │  注册有效期:                                ┃
┃   │                                        ┃
┃   │                                        ┃
┃   │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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