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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发[2004]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环保总局核安全执业资格注册办公室,环保总局各直属单位:
  为保证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注册的管理,按照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颁发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我局制定了《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二00四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执业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颁发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执业资格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注册办)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
  第三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办申请注册登记后,才能以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四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应在一个有核安全专业工作的单位执业。

第二章 申请注册

  第五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
  (三)经单位考核同意。
  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两年后申请首次注册者以及再次注册者,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培训合格的证明。
  第六条 申请首次注册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核安全工程师首次注册申请表(表1);
  (二)《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四)近期二寸免冠正面照片5张;
  (五)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两年后申请首次注册者,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培训合格的证明。
  第七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持证人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注册办申请办理再次注册登记手续。有效期满后3个月内未办理再次注册登记的,其执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持证人到注册办办理再次注册登记手续,其执业资格证书可以恢复生效。
  第八条 申请再次注册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再次注册申请表(表2);
  (二)《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两次注册之间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培训合格的证明。

第三章 注册管理

  第九条 注册办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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