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发[2004]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环保总局核安全执业资格注册办公室,环保总局各直属单位:
为保证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注册的管理,按照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颁发的《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我局制定了《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二00四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执业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颁发的《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执业资格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注册办)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
第三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办申请注册登记后,才能以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四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应在一个有核安全专业工作的单位执业。
第二章 申请注册
第五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
(三)经单位考核同意。
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两年后申请首次注册者以及再次注册者,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培训合格的证明。
第六条 申请首次注册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核安全工程师首次注册申请表(表1);
(二)《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四)近期二寸免冠正面照片5张;
(五)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两年后申请首次注册者,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培训合格的证明。
第七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持证人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注册办申请办理再次注册登记手续。有效期满后3个月内未办理再次注册登记的,其执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持证人到注册办办理再次注册登记手续,其执业资格证书可以恢复生效。
第八条 申请再次注册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再次注册申请表(表2);
(二)《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两次注册之间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培训合格的证明。
第三章 注册管理
第九条 注册办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