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绿色建筑奖的管理。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建设部科学技术司)负责绿色建筑奖的日常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绿色建筑奖的申报、初审和推荐上报。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工程奖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减少环境污染与智能化系统建设等方面,综合效果显著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工程。
(二)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三)总体规划、建筑设计、建筑结构、施工质量等具有较高的水平,有一定的规模,并具有示范作用。工程规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公共建筑一般应在2万㎡以上。
2、住宅建筑一般应符合:
(1)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内组团5万㎡以上;
(2)单体高层住宅2万㎡以上;
申报绿色建筑创新综合奖的工程一般不受规模限制。
(四)规划与建筑设计、环境设计和智能化系统设计等要体现绿色建筑的特色,采用适合于绿色建筑的技术、工艺与产品,运营管理水平较高,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五)工程(含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一年以上。
(六)申报绿色建筑奖的住宅建筑入住率应达到70%以上。
第八条 申报绿色建筑创新综合奖的工程项目,其适用性、场地与环境、能源利用、水资源利用、材料与资源、智能与管理等应达到同类工程的先进水平。
第九条 申报智能建筑创新专项奖的工程项目,其智能化系统建设、功能效益、工程质量、运行维护等应达到同类工程先进水平,且各系统运行良好。
第十条 申报节能建筑创新专项奖的工程项目,其建筑主体节能、常规能源系统优化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应做到效果显著,建筑设计、围护结构、采暖空调系统、照明系统和能源利用效率等应达到同类工程的先进水平,且节能效果显著。
第十一条 申报技术奖的技术与产品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且实用效果突出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