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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4]第12号)


  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经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规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保护短期融资券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金融债券。
  第三条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通过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信息系统每半年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有关短期融资券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短期融资券基本条件的监管意见。
  第五条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只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
  第六条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
  短期融资券的投资人应满足各自监管部门的审慎监管要求,并具备识别、判断、承担风险的能力。短期融资券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 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应当按期还本付息。
  第八条 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发行

  第九条 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并经证监会审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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