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5号)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10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尚福林
二00四年十月十八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修改《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一、删去第七条第三项。
二、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开发行债券的担保金额应不少于债券本息的总额。定向发行债券的担保金额原则上不少于债券本息的百分之五十,担保金额不足百分之五十或者未提供担保定向发行债券的,应当在发行和转让时向投资者作特别风险提示,并由投资者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