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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2004)

  第五十三条 对在执法检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各级税务机关应给予奖励,并将其作为在优秀公务员等先进评选活动中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各级税务机关是指县以上(含县)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第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依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有关期限的规定,均为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国税发〔2001〕1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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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查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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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项目   │      │  检查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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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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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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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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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单位意见:                          ┃
┃                                 ┃
┃                                 ┃
┃                      签名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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