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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2004)

  第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有重点、有顺序、点面结合的原则,统筹安排执法检查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应每3至5年,通过各种检查形式对本辖区内的所有执法单位或部门进行执法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开展自上而下的执法检查,充分发挥层级检查所具有的深度强、力度大的作用。

第四章 执法检查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执法检查工作要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实施,具体分为准备、实施、处理三个阶段。
  第二十二条 实施执法检查前,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应根据执法检查的内容,确定包括组织领导、工作要求和检查的时限、重点、方法、步骤等内容的执法检查方案,由所在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统一部署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实施执法检查前应成立执法检查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组负责具体实施执法检查工作。
  被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对该单位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针对检查对象和内容的不同进行查前培训,保证检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五条 实施执法检查前,应提前3日向被检查单位下发税收执法检查通知,告知检查的时间、内容、方式及检查时需要准备的资料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进行执法检查,可采取下列检查方式:
  (一)听取被检查单位执法情况汇报;
  (二)调阅被检查单位收发文簿、会议纪要和办公纪要,检查有关涉税文件;
  (三)查阅被检查单位税收执法卷宗、文书;
  (四)调阅有关电子文档;
  (五)询问被检查单位执法人员有关情况;
  (六)必要时可延伸到相关纳税人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七)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被检查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据实提供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拖延、阻挠、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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