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备案和
项目批准书编号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外综[2004]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现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备案和项目批准书编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备案和项目批准书编号办法(试行)
教育部
二00四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备案和项目批准书编号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备案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编号的程序和规范,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批准书编号规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编号由字母和数字组合的八部分构成,涵盖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所在行政区划、办学层次和性质、顺序号等内容。第一部分(三个字母)为审批机关代码,分别代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第二部分(两位数字)为行政区划代码;第三部分(两个字母)为外国教育机构所在国别或地区的代码;第四部分(一位数字)代表办学层次;第五部分(一个字母)区分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学位教育;第六部分(四位数字)代表审批年份;第七部分(四位数字)为全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顺序号;第八部分(一个字母)区分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施行前后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