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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启用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等的通知

                       发证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

变更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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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 项  │ 变更后内容 │  变更时间  │发证机关变更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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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是中外合作办学者依法以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形式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法定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除审批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暂扣、收缴和吊销。
  4、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教育教学活动。
  5、凡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事项内容的,审批机关应在副本中注明、加盖审批机关变更专用章并换发正本。
  6、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经批准终止或者被审批机关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应当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正本和副本交回审批机关。被撤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自行失效。

  附件11: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



                        编号:XXXX XXXX XXXX

  项目名称:
  办学地址:
  内地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者:
  办学层次和类别:
  开设专业或课程:
  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

                       发证机关:XXXX(盖章)
                       发证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



  附件12: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

(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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