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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04年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复核工作的通知

  4、专家评议组召开会议,审议现场评估组提交的候选示范区评估报告,向国家三部门领导小组提交专家评议意见和示范区建议名单。
  5、国家三部门领导小组审议专家评议组提交的评议意见和示范区建议名单,委托有关省级联合领导小组在省级报刊进行公示,为期两周。
  6、公示无异议的,由卫生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授予“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称号,在国家报刊上公布,并予以表彰。
  四、评估的组织领导
  (一)国家三部门领导小组:由卫生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领导组成,负责审批评估方案,确定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名单。
  (二)专家评议组:审议现场评估组提交的候选示范区评估报告,向国家三部门领导小组提交专家评议意见和示范区建议名单。
  (三)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社区卫生服务分会为搞好现场复核评估,设立以下组织:
  1、组织协调组:由社区卫生服务分会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现场评估组在评估过程中的有关事项,确保现场评估工作顺利完成。
  2、技术指导组:由评估专家组成,负责现场评估工作的技术指导。
  3、现场评估组:由经过统一培训的社区卫生服务专家和管理者组成的直接评估组和经过统一培训的调查员组成的间接评估组组成,负责对候选示范区进行现场评估,向专家评议组提交评估报告,并在国家三部门领导小组的批准下,向被评估的候选示范区提交评估反馈报告。
  (四)有中医药特色全国社区卫生服务候选示范区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现场复核评估。
  五、示范区准入标准
  国家级复核评估的最后得分为确定达标区的依据。复核评估实行百分制,复核结论分合格、延期再核和不合格三类:“合格”:各项指标的综合评分达到75分以上;“延期再核”:各项指标的综合评分达到70分以上,其中不合格的重点指标通过4至6个月的努力可望达到要求;“不合格”:各项指标的综合评分低于70分。
  六、评估工作的监督
  (一)内部监督。
  社区卫生服务分会成立监审组,负责内部监督。若发现现场评估组成员或评估工作出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违纪评估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二)外部监督。
  国家三部门领导小组派人对现场评估进行监督抽查,听取被评估地区的意见。若发现现场评估组成员或社区卫生服务分会在评估过程中出现违法或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终止评估资格的处理。
  七、其他
  (一)候选示范区在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方面有重大创新或突破,且对全国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很好的典型示范作用,按《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评估指标》给予相应加分。
  (二)候选示范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如存在无证行医行为,将终止该候选示范区的评估活动,取消被评估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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