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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04年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复核工作的通知

  3、12月下旬,专家评议组审议现场评估报告,向国家三部门领导小组提交示范区建议名单。
  4、12月底及2005年初,国家三部门领导小组委托有关省级联合领导小组在省级报刊公示。如有实名举报,有关省级联合领导小组负责调查核实。
  5、2005年初,卫生部、民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为公示无异议的候选示范区命名,在国家报刊向全国公布,并给予表彰。
  五、请各地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1、在做好市和省级审核评估的基础上,10月底前,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由卫生、民政和中医药三部门联名向国家三部门领导小组推荐候选示范区,有关材料主送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社区卫生处),同时抄送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城市工作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二处)和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社区卫生服务分会。
  创建有中医药特色示范区的推荐材料,直接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须按卫办基妇发〔2004〕10号文件分配的名额推荐,超出规定名额数量者视为没有推荐。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2004年度候选示范区名额可以移至2005年度使用。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时,需同时提供省级审核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指标、评估方法、被推荐区每项指标的得分情况及总分、评估实施单位)等辅助材料(详见附件4),请提供书面和电子版两种形式。
  4、各地对现场评估组的接待工作要以方便工作、遵从节俭为原则,不得超标准安排食、宿,不得赠送礼金礼品,不得安排公款支付的游览、娱乐活动。
  六、注意事项
  1、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复核评估经费由卫生部承担,创建有中医药特色示范区的复核评估经费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承担,各地不需要为此支付经费。
  2、国家三部门领导小组将派人赴部分地区抽查监督现场评估工作。
  3、候选示范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如存在无证行医行为,存在违反本通知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将终止该候选示范区的评估活动,取消被评估资格。
  4、“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称号的有效期到2010年自动中止。国家主管部门将不定期派人赴部分地区抽查,发现不合格的,视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示范区称号。
  七、其他
  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社区卫生服务分会 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2号南楼609 邮政编码:100020
  联系电话:010-85610934传真:010-85610934
  联系人:陈博文 王利红
  电子信箱:mail@chs.org.cn
  附件:1、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2004年度复核方案
  2、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2004年度复核评估指标
  3、创建有中医药特色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2004年度复核评估指标
  4、2004年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候选示范区申报辅助材料

                        卫生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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