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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04年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复核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做好2004年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复核工作的通知
(卫办妇社发[2004]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民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民政局:
  为落实温家宝总理关于“发展社区卫生事业”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经卫生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联合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家三部门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决定,拟开展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2004年度候选示范区复核工作。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复核对象
  按照卫生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252号)和卫生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04年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办基妇发〔2004〕10号)的规定,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民政和中医药管理三部门审核推荐,评估得分75分以上,在规定的日期内申报的候选示范区。
  二、复核方式
  1、与省市的评估相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相关城市负责对候选示范区达标情况进行全面审核评估,国家复核只选择少数关键指标(详见附件2、3)。
  2、试行第三方评估。委托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社区卫生服务分会承担候选示范区现场复核评估,包括直接评估和间接评估。
  3、实行专家组评议与社会公示。由国家卫生、民政、中医药三部门专家组成专家评议组,负责审议现场复核的评估报告,向国家三部门领导小组提出示范区建议名单,国家三部门领导小组委托有关省级联合领导小组在省级报刊进行公示,为期两周。
  4、鼓励因地制宜、大胆创新。在复核指标之外,候选示范区在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方面有重大创新或突破,且对全国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很好的典型意义,可按复核方案(详见附件1)规定给予加分。
  5、向基层反馈复核信息。在复核工作全部结束、示范区名单已经确定时,现场评估组要向各被评估候选示范区反馈复核发现、结论及工作改进建议。
  6、对创建有中医药特色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实行专门复核评估,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
  三、复核结论
  分合格、延期再核、不合格,复核得分75分以上的为合格,70-74分的可延期4至6个月再核,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四、复核日程安排
  1、2004年11月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规定完成推荐。
  2、2004年11月1日-12月15日,评估组赴各候选示范区现场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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