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已过时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141号)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委内瑞拉暴发黄热病。2004年8月,WHO驻美洲办事处确诊委内瑞拉梅里达州2名黄热病病例,其中1名病例已经死亡。为防止黄热病传入我国,保护前往委内瑞拉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委内瑞拉的人员,入境时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出示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对无有效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的人员,检验检疫机构可从该人员离开梅里达州时算起,对其实施6日留验。
二、来自委内瑞拉的人员,如有发热、出血、黄疸等症状的,入境时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明,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来自疫区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检查等工作,对申报的或现场发现的黄热病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检验检疫机构要采取隔离等必要的医学措施。
三、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委内瑞拉的船舶、集装箱应严格进行检疫,发现有蚊虫的,要立即进行灭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