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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猎豹牌轻型越野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猎豹牌轻型越野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4]160号)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猎豹牌轻型越野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文件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在2003年3月5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猎豹牌cFA6470F、CFA6470H型轻型越野车,在2003年4月10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猎豹牌cFA2030c、cFA2030D型轻型越野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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