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4]147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各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及相关机构:
为了做好《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中相关条款的执行问题
(一)
《办法》第
六条第(四)、(五)项对开业所需人员、营业场所和设施作出了规定。在报送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材料时可先提交拟任董事长、拟任总经理和拟任督察长的任职申请材料以及拟任董事的申报材料;负责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的人员、基金经理及其他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之前到位;有关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准备情况在中国证监会进行现场检查时需达到规定的要求。
(二)
《办法》第
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中有关“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和第
八条“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规定,均按最近1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以来不低于此数执行。
(三)
《办法》第
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中规定的“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按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亏相抵为净盈利执行。对于“资产质量良好”,证券经营机构按净资本占净资产的比例不低于70%、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执行;信托资产管理机构按拨备覆盖率不低于30%、资本净额(动态)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执行。证券经营机构、信托资产管理机构在提交申请材料之前两个季度末的相关数据均应符合以上要求。
证券经营机构净资本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信托资产管理机构的拨备覆盖率和资本净额按照中国银监会规定的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证券投资咨询、其他金融资产管理机构的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四)
《办法》第
七条第二款第(四)项中有关“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的规定,在2005年底以前按以下原则掌握:因改制而新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设立后持续经营不少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且两个会计年度盈亏相抵为净盈利;信托资产管理机构重新登记后至少经营1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五)
《办法》第
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是指未发生或曾存在挪用客户资产等行为但已得到纠正,且最近1年没有发生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