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
打印和发放工作机构变更的通知
(商机电发[2004]45号)
根据商务部机构职能和分工,原由商务部(机电司)负责签发的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证件打印和发放工作将于2004年10月1日起移交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0月1日起,进口单位凭机电司出具的《机电产品进口证件领取凭证》、单位介绍信或领证人员身份证明到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领取商务部(机电司)批准的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
二、2004年10月1日前由商务部(机电司)批准的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仍到商务部机电司(北京东长安街2号)领取。
三、2004年9月30日商务部内部交接,暂停发证一天。
四、从2004年10月1日起,凡向商务部申请机电产品进口的单位,应将书面申请材料递交至商务部(机电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