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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4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失效]

  本栏目分为随附单据代码和随附单据编号两项,其中代码栏应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名称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的代码填报;编号栏应填报许可证件编号。
  (三)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
  “Y”为原产地证书代码。优惠贸易协定代码选择“01”、“02”、“03”或“04”填报:
  “01”为“曼谷协定及中巴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的进口货物;
  “02”为“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项下‘早期收获’方案”(简称“中国东盟早期收获”),包括“中泰蔬菜水果协定”项下的进口货物以及对原产于老挝、柬埔寨、缅甸的进口货物;
  “03”为“内地与香港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香港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
  “04”为属于“内地与澳门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澳门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H2000通关系统下,在本栏随附单证代码项下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项下的“<>”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例如香港CEPA项下进口商品,应填报为:“Y”和“<03>”;H883/EDI系统下,此栏不填报原产地证书相关内容。
  2.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H2000通关系统下,在报关单“随附单据”栏随附单证代码项下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项下“<>”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需证商品序号。例如《曼谷协定》项下进口报关单中第1到第3项和第5项为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商品,应填报为:“<01:1-3,5>”;H883/EDI通关系统下,此栏不填报原产地证书相关内容。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出口货物,本栏目填报原产地证书代码和编号。
  三十三、用途/生产厂家
  进口货物填报用途,应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用途按海关规定的《用途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用途代码,如“以产顶进”填报“13”。
  生产厂家指出口货物的境内生产企业。本栏目供必要时手工填写。
  三十四、标记唛码及备注
  (一)H883/EDI通关系统
  1.本栏目上部用于打印以下内容,具体填报如下:
  (1)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
  (2)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进出口企业名称。
  (3)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明》转内销货物,其对应的备案号应填报在本栏目,即“转至(自)××××××××××××手册”。
  (4)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填写“<”+“协”+“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例如香港CEPA项下进口报关单应填为:“<协03>”;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填写“<”+“协”+“优惠贸易协定代码”+“:”+“需证商品序号”+“>”,例如《曼谷协定》项下进口报关单中第1项到第3项和第5项为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商品,应填为:“<协01:1-3,5>”。
  (5)其他申报时必须说明的事项。
  2.本栏目下部供填报随附单据栏中监管证件的编号,具体填报如下:
  (1)监管证件代码+“:”+监管证件号码。一份报关单多个监管证件的,连续填写。
  (2)一票货物多个集装箱的,在本栏目打印其余的集装箱号(最多160字节,其余集装箱号手工抄写)。
  (二)H2000通关系统
  1.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
  2.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进出口企业名称。
  3.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备案号,如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明》转内销货物,其对应的备案号应填报在“关联备案”栏。
  4.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报关单号,应填报在“关联报关单”栏。
  加工贸易结转类的报关单,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并将进口报关单号填入出口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号栏。
  三十五、项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
  第一行打印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
  第二行专用于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填报和打印该项货物在《加工贸易手册》中的项号。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进出口货物,必须填报与《加工贸易手册》一致的商品项号,所填报项号用于核销对应项号下的料件或成品数量。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一)深加工结转货物,分别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的进口料件项号和出口成品项号填报。
  (二)料件结转货物(包括料件、成品和半成品折料),出口报关单按照转出《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进口报关单按照转进《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三)料件复出货物(包括料件、边角料、来料加工半成品折料),出口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料件退换货物(包括料件、不包括半成品),出口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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