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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4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关于再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发布日期:2008年8月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4年第34号)


  自2004年10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正式执行。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第392号令)、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103号令)、《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3年第72号公告)、《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报关注册登记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04年第25号公告)、《关于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04年第26号公告)等文件,本次修订对《规范》中“申报日期”、“备案号”、“经营单位”、“随附单据”和“标记唛码及备注”等栏目填制内容作了相应调整。
  二、根据海关通关作业规范化需要和新一代海关通关计算机管理系统(H2000通关系统)在报关单填制方面的设计,本次修订新增加了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新增“航次号”、“关联备案”和“关联报关单”等栏目。
  鉴于海关正在逐步完成新旧通关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切换,两套系统还将并行使用一段时间,因此,本次修订针对新旧系统的不同情况,对下述栏目分别作了规范,主要包括“海关编号”、“进口日期/出口日期”、“申报日期”、“运输工具名称”、“提运单号”、“集装箱号”、“运费”、“保费”、“杂费”、“随附单据”、“标记唛码及备注”和“填制日期”等。
  三、根据海关通关作业管理要求和信息化管理需要,本次修订还对《规范》中部分内容作了相应的修改、调整和补充。主要包括“预录入编号”、“经营单位”、“收货单位/发货单位”、“申报单位”、“项号”、“商品编号”、“数量及单位”、“单价”、“总价”、“录入员”和“录入单位”等。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报关单”或“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需要分别说明不同要求时,则分别采用以下用语:
  1.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作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
  2.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单位录入、打印,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3.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核实货物实际入、出境后按报关单格式提供的证明,用作企业向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办结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
  一、预录入编号
  指预录入单位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用于申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接受申报的报关单。
  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
  二、海关编号
  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应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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