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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25号——防止霍乱传入我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已过时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125号)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非洲乍得西部暴发霍乱疫情。从6月14日至8月22日,已报告霍乱病例2046例,其中98例死亡(病死率4.8%)。为防止霍乱传入我国,保护前往乍得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乍得的人员,如有呕吐、腹泻等症状的,在入境时应当立即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明。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等工作,对申报或现场发现的霍乱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以及有症状且处于霍乱潜伏期的人员要依法采取隔离等医学措施。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乍得的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要严格进行检疫查验,发现被霍乱污染的,要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75条83条的消毒、除虫规定等卫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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