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优先支持近年来出国(境)培训成果突出的部门和地区;优先支持易于形成生产力、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七)出国(境)培训要博采众长,避免集中于少数国家和地区。派往欧洲申根签证国家的审批类和审核类培训项目及人数要适当控制,原则上不能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八)按照中纪委、外交部和监察部文件(外外管函[2000]426号)要求,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的双跨团组;严禁以营利为目的,高收费乱收费组团;严禁照顾关系,借机搭车,坚决制止假借培训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
(九)国家外国专家局根据各省区市和有关部委局近两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执行率、培训成果收集与推广、培训经费核销和培训工作管理情况,视当年财力,择优审批和审核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
二、计划申报
(一)各省区市和有关部委局要认真总结今年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经验,检查审批、审核类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培训效果。在向国家外国专家局申报2005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时必须报送2004年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总结、重点项目培训成果以及2004年已执行完毕的审批类培训项目培训总结。独联体专项及软件与集成电路专项统一列入年度计划,报送至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
(二)报送审批类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应包括下列材料:《2005年审批类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汇总表》(详见附件二),《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详见附件四)或《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详见附件五)。上述申请材料一律要求用A4纸打印。各省区市、有关部委局申报项目计划时,要在申请表内说明项目的必要性和当年执行的可行性,在申请表封面注明项目类型(常规、独联体、软件与集成电路项目),依照轻重缓急排出次序,列入项目计划汇总表,并报送统一格式的数据库软盘(详见附件一)。
(三)审批类项目计划人数要求:每个省区市申报总人数100人左右;计划单列市总人数不超过50人;有关部委局总人数控制在50人以内。独联体专项及软件与集成电路专项规模不受此限制。
(四)项目申请表内专家评审栏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的资深专家签署意见,并须在申请单位审核意见栏加盖省区市、部委业务主管厅局公章。
(五)申报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应该填报拟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详细名单。申报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应该填报拟派出业务对口人员组成情况,并在申请表上加盖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外事主管部门公章;在项目执行时如发生人员组成结构调整,须专函说明原因。
(六)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
国(境)外培训渠道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1999]4号)选择境外培训机构。国家外国专家局将对未填报境外培训机构的项目、重点项目和申报比较集中的培训机构进行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