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04年第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6月16日正式收到湖南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呋喃酚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湖南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和支持该申请的江苏神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2002年、2003年和2004年1-3月呋喃酚产量之和都占全国同期总产量的100%,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第
十三条和第
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四、
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4年8月1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